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信件编号:202203103483351)咨询“《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这两个文件,哪个目前有效,失效的那个文是什么时候失效的”,现回复如下:
1.2014年12月22日,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附件包括《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自该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原《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即失效。
2.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施行。《实施条例》完善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了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因此,《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亦不再适用,我厅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