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咨询集镇上的住宅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您所咨询的房屋如果是合法建设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向淮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登记局)